
1932 年開幕的菊元百貨,是臺灣第一間現代化百貨公司,比臺南林百貨更早開幕。臺北市文資會議在 2026 年 4 月 27 日通過將其自歷史建築升格為市定古蹟。
升格之後,這棟坐落於臺北市衡陽路、博愛路口的建物,正式取得市定古蹟身分。對文資保存界,這是一次重要的價值確立;對都市開發領域,另一個待回答的問題是,當一棟商業建物被指定為古蹟,所有權人原本可開發的容積要怎麼處理。
這個處置難題,制度面有一套對應的設計,稱為古蹟容積移轉。
古蹟容移制度的基本邏輯
文資保存與都市開發常有衝突。當一棟建物被指定為古蹟,建物本體不可拆改,原本可開發的容積也受到法規限制。若無補償機制,業主將承擔全部保存成本,制度動機也會失衡。容積移轉制度就是回應這個問題的設計,把古蹟基地原可使用的容積,依法核定移轉至其他符合條件的基地使用。
這套制度的法源主要有三部,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、《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土地容積移轉辦法》(即原《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》,於 2025 年 1 月 15 日由內政部修正並更名,適用對象自古蹟擴及歷史建築與紀念建築)、《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》,實際操作上,容移流程可拆成三步,先確立送出基地(古蹟所在),接著依法計算可移轉容積,最後由接受基地(其他開發案)取得容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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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存責任怎麼轉成容積資產
古蹟指定前,建物所在土地是可開發資產,業主可依容積率規劃新建或改建。古蹟指定後,建物本體被納入保存規範,原本土地再開發可實現的容積等於被凍結在現址。如果沒有後續應對機制,業主等於要把這部分容積完全認列為沉沒成本。
而容移制度的設計意義就在於,讓被凍結的容積可以透過制度核定後移轉到其他基地使用,業主也可以讓持有該資產的沉沒成本,轉換為可流通的容積資產。這也是為什麼古蹟指定不必然意味資產減損。
所以業主可以用自家其他開發案作為接受基地,把容積做有效利用;也可以把權利讓與其他開發商,由對方作為接受基地申請人並支付對價。實務上,古蹟容移常結合修復計畫,將收益部分回填修復成本,不同的處置方式可視業主整體布局組合運用。
結語
古蹟容積移轉制度的設計目的,是把不能蓋的容積變成可配置的資產,讓文資保存與都市開發雙軌並行。對長期持有文資建物的業主與相關投資人而言,理解制度的運作邏輯,就能在保存價值與開發潛力之間,找到屬於自己的活化路徑。
本文聚焦制度脈絡與實務觀察,個案稅務與法規適用以主管機關核定及最新函釋為準。

